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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习题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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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31:需求差别定价法;

  这种定价法也称“市场细分定价法”,是根据需求差异及紧迫程度的不同,为同一种出版物制定两种或更多种价格。这些价格之间的差异,反映了出版物需求弹性的差异,但并不反映成本上的差异。需求差别定价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出版物印次为基础的差别定价。这是为同一种出版物的不同印次(或复制批次)产品制定不同的价格,但是定价上的差别并不与成本成比例。

  2.以地域为基础的差别定价。如果同一种出版物在不同地域的市场上存在不同的需求强度,那么就可以定出不同的价格。

  3.以时间为基础的差别定价。当对出版物的需求量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有变化时,同一种出版物可在不同的时间里定不同的价格。

  采用需求差别定价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市场能够细分,能明确区分需求的差异。二是在价格上获得优惠的那些机构或个人,没有转手销售给未得到优惠者的机会。三是不会因销售价格的不同而引起读者不满,进而失去读者。

  第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

  ☆☆☆考点2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1.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概括起来说有下列三点:

  第一,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著作权中一项或多项财产权的暂时有偿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许可方仍是有关财产权的所有人。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限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有关财产权(即可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作品),但无权处分该财产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我国出版机构与海外出版机构进行著作权贸易时最常用的方式。著作权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但一般是有时限的。在转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受让方成为有关权利的新的所有人,有权独占性地使用这种(或这些)权利并因此获得报酬,而原著作权人(即转让方)在此期间暂时丧失这些权利。一旦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又自动回归转让方。著作权转让的极端情况是著作权卖断,即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一次性无时限地有偿转让。著作权卖断后,有关财产权的所有权发生永久转移,受让方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但是,在著作权贸易中一般很少有著作权卖断的情况,而且许多国家的法律也禁止著作权卖断。

  第二,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受让人则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再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因为受让人对所有物有处分权。

  第三,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转让则不同,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著作财产权中的某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使用而达成的协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就某部作品来讲,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很多,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使用人需要使用与哪部作品有关的哪些权利,著作权人愿意许可他人使用哪些权利,都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而约定。因为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合同中必须对此作出清楚、明白、准确无误的规定。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专有即独占、垄断的意思,具有排他性。授予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著作权人只允许特定的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其作品,并且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不仅本身不能以相同方式使用而且也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如果著作权人授予的是非专有使用权,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著作权人不但自己仍可使用,而且还可以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有关权利。可见,区分使用权是否专有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到被许可人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出版者必须在合同中与著作权人明确约定所取得的出版权是专有出版权,否则取得的便只能是非专有出版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在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下,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出版物可以发行的地区。一般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发行的范围是全世界还是某个或几个大洲,是仅限中国大陆地区还是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全中国范围。

  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使用人有权使用作品的时间期限。如合同约定使用期为十年,到期使用人便不能再使用该作品,否则便构成违约侵权。

  (4)付酬标准和办法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一般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量多少以及支付方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因出版图书而支付报酬,就应约定报酬的形式(是一次性稿酬还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是版税等)和标准(如稿酬标准为每千字多少元,或者版税率是多少)等,这是对使用费数量的约定。关于使用费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直接以人民币支付还是折合成外币支付等的约定,则属于对付酬方式的约定。

  (5)违约责任

  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后果,即承担法律责任。规定违约责任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能得到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这条规定是为了使合同订立得更加完善而提出来的,是为了适应各种许可使用合同的特点或需要。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若对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某仲裁机构仲裁。

  3.著作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著作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的有期限(或无期限)转让而达成的协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作品的名称

  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权是依托于某一具体作品的,而不是泛指著作权人的作品。所以,作品名称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备内容。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的著作财产权很多,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转让哪一项或哪几项权利。

  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所转让权利的适用地区等。如著作权人将某一部小说的出版权、发行权转让给了某出版社,但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只限于中国,那么,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后,就只能在中国发行而不能销售到外国去。

  (3)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即转让费,是受让人为取得著作权人转让的著作财产权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转让费的多少没有统一规定,这要根据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劳动和物化劳动以及该作品在使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双方商定。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是指受让人在什么时间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费。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直接关系到著作权能否顺利转让、合同是否按期履行,所以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交付转让价金的方式,指受让人是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转让费,用何种货币支付,等等。

  (5)违约责任

  与上文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同。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与上文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同。

  第8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43:著作权贸易的基本概念;

  1.著作权贸易的含义。著作权贸易又称“版权贸易”,涉及以著作权为标的的所有贸易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出版工作实践的需要,本书中说的著作权贸易,专指著作权对外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就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我国大陆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社会制度不同,本书中所述关于著作权贸易的一些规定和操作规程,也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各出版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所进行的涉及著作权的交易活动。

  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知,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能“买卖”转移;能够进行“贸易”而发生转移的只能是财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贸易”这一术语的文字表达是不太确切和不够严谨的,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2.著作权贸易的特点。著作权贸易是一种以无形的知识产权为贸易客体的特殊的贸易行为,因此除了遵循对外贸易的一般准则外,与普通商品贸易相比,还具有下述特点:

  (1)贸易客体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客体是有形的商品,而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是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著作财产权依据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可以拆分成相应的专项权利(例如出版权、翻译权、发行权、重印权、改编权等),并且还可以按语种、按地区进一步拆分(如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翻译出版发行权等)。出版领域的著作权贸易所经常涉及的,是翻译权和重印权。

  (2)贸易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是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贸易。购买方则通过将该商品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零售而实现利润。著作权贸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还因贸易客体的不同(即发生转移的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并且一般都有约定期限。就非专有许可使用而言(如图片资料的分别授权使用),同一客体(使用权)还可以同时“卖”给许多买家。著作权贸易一般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家向第三方再次转让或转授有关权利,买家在获得有关权利后必须进行相应的编辑、制作等工作,生产出相应出版物并销售后才能实现贸易利润。

  (3)支付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中,货物的买卖价格是固定的,通常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著作权贸易中虽也可以一次性付清约定的固定金额,但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的出版经营效果相关。

  3.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贸易客体(即依据输出国法律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在输入国也能依法得到承认和有效保护,或者说著作权能得到国际保护,这是开展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

  著作权国际保护主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协定的双方或公约的各方,要依据本国法律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最低保护原则。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期限方面,国际公约缔约各国都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3)独立保护原则。又称形式上的互惠原则。由于各缔约国立法不同,著作权保护水平不一,只要求各缔约国按本国立法规定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著作权保护,而不要求保护水平相等。

  第9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9:退修信概述;

  退修信是出版单位将稿件退回作者要求进行修改时写的信。需要退修的稿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读后认为基本可用但尚需作一些修改的;一是经审读后认为有一定基础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要修改后再决定取舍的。虽然稿件退修的意见也可与作者面谈,但写信告知更为适宜:一是写信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也可说得明确、充分一些;二是便于作者随时查看,不会忘记;三是有证可查,不致口说无凭。写信退修的缺点,是不能当面听取作者的意见,相互商讨。

  退修信一般由初审者撰写,并综合复审、终审的意见。大多在复审后便起草退修信,并征求终审意见后以出版单位名义正式发出。但是,对那些内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稿件,最好终审后或三个审级的人员共同讨论以后再写。

  第10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27:书刊辅文概述;

  书刊辅文指书刊正文的附属文字。《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对辅文有较系统的介绍,可以参见。

  辅文有作者写的、编辑写的或其他人写的。本节所讲的是一般须由编辑撰写的内容提要、出版前言、凡例、作者简介、出版后记等。书刊封面宣传语虽然也属于辅文,但与其他书刊宣传文字在功能上有共同性,所以将在下一节讲述。

  写书刊辅文与写编辑业务文件一样,是对编辑各方面水平的检验,甚至比写编辑业务文件有更高的要求,因为编辑业务文件是出版单位内部用的,只要求表述能达意即可,而书刊辅文则是供广大读者阅读的,在语言文字上应有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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