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43:著作权贸易的基本概念;
1.著作权贸易的含义。著作权贸易又称“版权贸易”,涉及以著作权为标的的所有贸易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出版工作实践的需要,本书中说的著作权贸易,专指著作权对外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与海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就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我国大陆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社会制度不同,本书中所述关于著作权贸易的一些规定和操作规程,也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各出版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或著作权人所进行的涉及著作权的交易活动。
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可知,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能“买卖”转移;能够进行“贸易”而发生转移的只能是财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贸易”这一术语的文字表达是不太确切和不够严谨的,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2.著作权贸易的特点。著作权贸易是一种以无形的知识产权为贸易客体的特殊的贸易行为,因此除了遵循对外贸易的一般准则外,与普通商品贸易相比,还具有下述特点:
(1)贸易客体不同。普通商品贸易的客体是有形的商品,而著作权贸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是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著作财产权依据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可以拆分成相应的专项权利(例如出版权、翻译权、发行权、重印权、改编权等),并且还可以按语种、按地区进一步拆分(如中国大陆地区的中文翻译出版发行权等)。出版领域的著作权贸易所经常涉及的,是翻译权和重印权。
(2)贸易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是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贸易。购买方则通过将该商品整体转让给第三方或自行零售而实现利润。著作权贸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还因贸易客体的不同(即发生转移的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并且一般都有约定期限。就非专有许可使用而言(如图片资料的分别授权使用),同一客体(使用权)还可以同时“卖”给许多买家。著作权贸易一般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家向第三方再次转让或转授有关权利,买家在获得有关权利后必须进行相应的编辑、制作等工作,生产出相应出版物并销售后才能实现贸易利润。
(3)支付方式不同。普通商品贸易中,货物的买卖价格是固定的,通常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著作权贸易中虽也可以一次性付清约定的固定金额,但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的出版经营效果相关。
3.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贸易客体(即依据输出国法律获得的作品著作权)在输入国也能依法得到承认和有效保护,或者说著作权能得到国际保护,这是开展国际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
著作权国际保护主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协定的双方或公约的各方,要依据本国法律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著作权保护。
(2)最低保护原则。在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范围、程度和期限方面,国际公约缔约各国都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3)独立保护原则。又称形式上的互惠原则。由于各缔约国立法不同,著作权保护水平不一,只要求各缔约国按本国立法规定给予相关各方的国民著作权保护,而不要求保护水平相等。
第9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19:退修信概述;
退修信是出版单位将稿件退回作者要求进行修改时写的信。需要退修的稿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经审读后认为基本可用但尚需作一些修改的;一是经审读后认为有一定基础但尚未达到出版水平,需要修改后再决定取舍的。虽然稿件退修的意见也可与作者面谈,但写信告知更为适宜:一是写信便于观点鲜明地提出问题,道理也可说得明确、充分一些;二是便于作者随时查看,不会忘记;三是有证可查,不致口说无凭。写信退修的缺点,是不能当面听取作者的意见,相互商讨。
退修信一般由初审者撰写,并综合复审、终审的意见。大多在复审后便起草退修信,并征求终审意见后以出版单位名义正式发出。但是,对那些内容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稿件,最好终审后或三个审级的人员共同讨论以后再写。
第10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27:书刊辅文概述;
书刊辅文指书刊正文的附属文字。《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的第三章对辅文有较系统的介绍,可以参见。
辅文有作者写的、编辑写的或其他人写的。本节所讲的是一般须由编辑撰写的内容提要、出版前言、凡例、作者简介、出版后记等。书刊封面宣传语虽然也属于辅文,但与其他书刊宣传文字在功能上有共同性,所以将在下一节讲述。
写书刊辅文与写编辑业务文件一样,是对编辑各方面水平的检验,甚至比写编辑业务文件有更高的要求,因为编辑业务文件是出版单位内部用的,只要求表述能达意即可,而书刊辅文则是供广大读者阅读的,在语言文字上应有更高的要求。
第11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8:简牍;
“简牍”是“简”和“牍”的合称。加工成细长条、可书写文字的竹片和木条,称作“简”。把多根简编联在一起称作“策”(册)。简一般宽约0.5厘米,可抄写一行字。可抄两行字的简使用较少。加工后可书写文字的木片称“牍”。牍比简宽,呈版状。在纸张大量生产、使用以前,简牍因其便于取材、制作且价格低廉而成为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得到广泛使用。从形态和功能看,简牍已具有较完备的书籍形态,对后世的书籍形制影响深远。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曰:“书契之用自刻画始。金石也,甲骨也,竹木也,三者不知孰为后先,而以竹木之用为最广。”从材料的易于获取来看,简牍的出现理应很早。至于究竟始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可以确认的是,简牍在东周至魏晋间(约公元前5世纪--公元3世纪)已经得到广泛使用,是主要的文字记载材料。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简,是湖北随州战国早期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有240多支,为墨书篆体,6600多字,主要记载用于葬仪的车马兵器。
从后世发现的简牍看,它们记载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各种官方文书、私人书信、各种书籍抄件、历谱,以及专为随葬用的遣册等。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是汉景帝年间(公元前156--前141)鲁恭王在孔子旧宅墙壁中发现的一批简策,内容有《尚书》、《礼记》、《论语》等几十篇。因这些内容与当时的传本不同,引起了一场今古文经学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西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汲冢竹书的发现,在历史上也很有影响。荀勖、束皙等考订了这批简策,整理出《竹书纪年》、《穆天子传》等16部书(现仅有《竹书纪年》的辑佚本和《穆天子传》存世)。
近一个世纪的考古发掘,出土了大批战国至秦汉间的简牍。例如,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六韬》、《晏子》等竹简,其中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的历谱是目前见存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古代历谱。又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代墓葬中出土的《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多种竹简,四川青川秦墓出土的“田律”木牍等,都为我们了解古代简牍在文献传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了解简牍的形制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简牍的原材料也往往因各地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取材不一,如南方多用竹简,而敦煌、居延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都是木牍。竹简的加工一般需要经过这样几道工序:一是杀青。刘向《别录》说:“杀青者,直治竹作简书之耳。”新竹含水量高,容易朽蠹,因而凡用新鲜竹子制作简片,都要先用火烤干,并削去不易着墨的竹青。制作木牍,也要先将木材作干燥处理。二是截断与片解(也有学者认为杀青是在截断与片解之后)。王充《论衡·量知篇》写道:“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竹子与木材都要截断,然后按照简长与简宽的要求,加工成一条条薄片。三是用编绳联简。单片的简也称“札”、“牒”,若干简编联起来便成为“策”,也称“简策”、“编”、“篇”等。联简所用编绳为麻线、丝线或牛皮条。编绳至少两道,较长简策则需三道或四道。编绳所过之处刻有契口,用以固定编绳。
简一般长23厘米,相当汉尺一尺。按照汉代的规定,抄写经书和诏令要用较长的简。敦煌出土的诏书简长24.3厘米,约合汉尺一尺一寸,即所谓“尺一之诏”。居延出土的诏书目录,简长达67.5厘米,合汉尺三尺。遣册和历谱也有长至三尺以上的,如银雀山汉墓的《元光元年历谱》,简长69厘米,是目前所见最长的。抄写经书的简大多也较长,如汉代五经用二尺四寸简。
简面上端空白处称“天头”,下端空白处称“地脚”,中间是书写面,以“栏界”与天头、地脚分隔。简策的开头,常有两根不写字的空白简,称“赘简”或“首简”,用以保护后面的文字。书写完毕的简策,以最后一根简为轴心,向前卷起,最后用带子将卷轴系好,以免散脱,并便于携带和存放。
简牍作为文字载体,较之甲骨、金石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流行的时间超过千年。后世的书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袭了简牍的形制,如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的书写形式;版面的版框、行款、天头、地脚。此外,书之称“卷”、“册”以及许多书业术语,如“杀青”、“尺牍”、“版图”、“书札”、“篇籍”等,无不与简牍相关。
第12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8:简牍;
“简牍”是“简”和“牍”的合称。加工成细长条、可书写文字的竹片和木条,称作“简”。把多根简编联在一起称作“策”(册)。简一般宽约0.5厘米,可抄写一行字。可抄两行字的简使用较少。加工后可书写文字的木片称“牍”。牍比简宽,呈版状。在纸张大量生产、使用以前,简牍因其便于取材、制作且价格低廉而成为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得到广泛使用。从形态和功能看,简牍已具有较完备的书籍形态,对后世的书籍形制影响深远。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曰:“书契之用自刻画始。金石也,甲骨也,竹木也,三者不知孰为后先,而以竹木之用为最广。”从材料的易于获取来看,简牍的出现理应很早。至于究竟始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可以确认的是,简牍在东周至魏晋间(约公元前5世纪--公元3世纪)已经得到广泛使用,是主要的文字记载材料。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简,是湖北随州战国早期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有240多支,为墨书篆体,6600多字,主要记载用于葬仪的车马兵器。
从后世发现的简牍看,它们记载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各种官方文书、私人书信、各种书籍抄件、历谱,以及专为随葬用的遣册等。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是汉景帝年间(公元前156--前141)鲁恭王在孔子旧宅墙壁中发现的一批简策,内容有《尚书》、《礼记》、《论语》等几十篇。因这些内容与当时的传本不同,引起了一场今古文经学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西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汲冢竹书的发现,在历史上也很有影响。荀勖、束皙等考订了这批简策,整理出《竹书纪年》、《穆天子传》等16部书(现仅有《竹书纪年》的辑佚本和《穆天子传》存世)。
近一个世纪的考古发掘,出土了大批战国至秦汉间的简牍。例如,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六韬》、《晏子》等竹简,其中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的历谱是目前见存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古代历谱。又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代墓葬中出土的《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多种竹简,四川青川秦墓出土的“田律”木牍等,都为我们了解古代简牍在文献传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了解简牍的形制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简牍的原材料也往往因各地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取材不一,如南方多用竹简,而敦煌、居延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都是木牍。竹简的加工一般需要经过这样几道工序:一是杀青。刘向《别录》说:“杀青者,直治竹作简书之耳。”新竹含水量高,容易朽蠹,因而凡用新鲜竹子制作简片,都要先用火烤干,并削去不易着墨的竹青。制作木牍,也要先将木材作干燥处理。二是截断与片解(也有学者认为杀青是在截断与片解之后)。王充《论衡·量知篇》写道:“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竹子与木材都要截断,然后按照简长与简宽的要求,加工成一条条薄片。三是用编绳联简。单片的简也称“札”、“牒”,若干简编联起来便成为“策”,也称“简策”、“编”、“篇”等。联简所用编绳为麻线、丝线或牛皮条。编绳至少两道,较长简策则需三道或四道。编绳所过之处刻有契口,用以固定编绳。
简一般长23厘米,相当汉尺一尺。按照汉代的规定,抄写经书和诏令要用较长的简。敦煌出土的诏书简长24.3厘米,约合汉尺一尺一寸,即所谓“尺一之诏”。居延出土的诏书目录,简长达67.5厘米,合汉尺三尺。遣册和历谱也有长至三尺以上的,如银雀山汉墓的《元光元年历谱》,简长69厘米,是目前所见最长的。抄写经书的简大多也较长,如汉代五经用二尺四寸简。
简面上端空白处称“天头”,下端空白处称“地脚”,中间是书写面,以“栏界”与天头、地脚分隔。简策的开头,常有两根不写字的空白简,称“赘简”或“首简”,用以保护后面的文字。书写完毕的简策,以最后一根简为轴心,向前卷起,最后用带子将卷轴系好,以免散脱,并便于携带和存放。
简牍作为文字载体,较之甲骨、金石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流行的时间超过千年。后世的书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袭了简牍的形制,如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的书写形式;版面的版框、行款、天头、地脚。此外,书之称“卷”、“册”以及许多书业术语,如“杀青”、“尺牍”、“版图”、“书札”、“篇籍”等,无不与简牍相关。
第13题
试题答案:C
第14题
试题答案:B
第15题
试题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