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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的侵权与法律保护
着作权侵权的类型与具体行为
(一)着作权侵权的类型(了解)
1.财产权侵权
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另外还包括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2.人身权侵权
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发表权。
书刊出版者把作者的署名印错,侵犯署名权。
改编者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内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辑人员擅自修改作品的主要观点或内容,侵犯修改权。
(二)着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掌握)
1.只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着作权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①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②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③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④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⑤剽窃他人作品;
"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即将他人的作品、创作成果据为己有,一般表现为:逐字逐句、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人物稍作改动,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等等。
这项行为具有侵犯着作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特征。
(2)侵犯着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①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案例:于耀中告"东边日出西边雨"剧组侵权案。
《东边日出西边雨》剧照
③未经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
(4)其他侵权行为
2.还须承担其他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着作权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犯邻接权的行为
①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信息网络有关的行为
①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避技术措施)
②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灭或混淆权利管理信息)
(4)侵犯专有出版权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既侵犯作者精神权利,又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作品的行为。
比如:周国平、王跃文、金庸、吴冠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