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审核)--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发许可证
其他出版社出版配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审核、批准)--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局(配发版号、复制委托书)
*申请书:本版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
*配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名称必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
*出版单位进行委托:不得委托没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制作必须订制作委托合同、出示《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证明、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品及包装上注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版号、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相关著作权记录、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批准文号
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外国、香港、澳门、台湾
文化部和海关总署2002年4月17日发布2002年6月1日施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音像出版单位:批准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出版业务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报新闻出版总署(内容审查)
报文化部申报材料:进口录音录像制品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登记认证文件、节目样片、所需其他材料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审查、认证—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进口音像制品: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批准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发《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持批准单到海关(母带或母盘进口手续)-进口音像制品出版后30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简:出版进口音像制品:总署审批-海关进口-总署备案
音像制品及包装上注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外语节目的中外文名称
*1年内未出版发行:报总署备案说明、终止进口的总署撤销批准文号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规定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习称:版号: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
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际唱片业协会提出、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缩写ISRC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结构:ISRC国家码CN-录制年码-记录码A、B-记录项码/类别代码(录音制品代码A、录像制品代码V)